設置要點與章程

國立臺灣大學神經生物與認知科學研究中心設置要點

94.4.19 本校第238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95.11.07 本校第245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98.1.13 本校第255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6.1.10 本校第293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8.2.19 本校第303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第一條

國立臺灣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促進神經科學與認知科學發展,特設立功能性「國立臺灣大學神經生物與認知科學研究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
第二條

本中心任務如下:
一、推動與整合本校神經生物與認知科學相關之研究工作,提昇神經生物與認知科學水準。
二、整合本校神經生物與認知科學領域相關課程。
三、負責神經生物與認知科學學程之推動與運作。
四、其他與神經生物與認知科學研究及教學相關事宜。

第三條

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,置委員七至十一人。副校長一位為當然委員並兼召集人。其餘委員由副校長就校內外相關人士之中遴選,呈請校長聘兼 之,任期三年,得連任。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討論中心發展目標、策略及相關業務之諮詢,及對中心運作成效之評估。

第四條

本中心置主任一名,綜理中心業務,由副校長推薦本校專任教授或特聘 (研究)講座送請校長聘兼之。任期三年,得連任一次。

第五條

本中心置副主任三名襄助主任推動並執行中心業務。中心副主任由中心主任就本校相關領域教授推薦,送請校長聘兼之。任期與中心主任同。

第六條

本中心設若干研究小組,負責中心計畫中各項分項計畫之規劃與執行。各研究小組召集人由中心主任聘請本校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。任期同分項計畫執行期限。

第七條

本中心設MRI、PET、動物行為實驗室、人類認知實驗室..等核心實驗室。各核心實驗室主持人由中心主任聘請本校助理教授級以上人員擔任。任期三年,得連任。

第八條

本中心設教學組、國際合作組等特殊任務小組。教學組負責規劃、協調神經生物與認知科學學程之運作及學程相關之招生、教育與訓練。國際合作組負責規劃、推動及執行與國際間相關中心、學者之聯繫與合作。各特殊任務小組組長由中心主任聘請本校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。任期三年,得連任。

第九條

本中心設中心業務會議,議決中心重要業務事項。中心會議由主任、副主任、各研究小組召集人、各核心實驗室主持人、各特殊任務小組組長及中心主任敦請校內外相關學者若干人組成。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。

第十條

本中心因業務需要,得聘校內外專家為專案計畫研究人員。研究人員之聘任需經中心業務會議同意後,報請校方依規定辦理。

第十一條

本中心相關行政業務由校長指定相關學院辦理。

第十二條

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