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置辦法

『神經生物與認知科學學分學程』設置辦法

神經生物與認知科學中心第三次會議通過
動物所94學年度第四次所務會議通過
心理系94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
95.6.2 9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
100.8.26 神經生物與認知科學研究中心學程委員會修改通過
100.10.14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
102.3.26 神經生物與認知科學研究中心學程委員會修改通過
102.6.7 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

第一條

國立臺灣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 『神經生物與認知科學學分學程』(以下簡稱本學程)由本校神經生物與認知科學研究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主辦,本校生命科學院動物所與理學院心理系協辦。

第二條

本學程設置宗旨為:
1. 提供神經生物學與認知科學領域完整的課程與訓練。
2. 促進參與學院間教學及研究的交流。

第三條

本學程授課師資為參與本中心運作之各學院教師。

第四條

學生應修習所有規定之中心必修課,並從認知科學與神經生物學進階課程中各選修一門課程,再從兩類進階課或中心所列之相關選修課中選修一門課。

第五條

學生需依上述規定修畢本學程課程至少二十二學分,其中至少應有九學分不屬於學生主系所、加修學系、輔系必修科目,始能獲得學程學分證明。

第六條

本學程所需資源之安排與行政管理事項由本中心負責統籌執行。

第七條

本學程每學期校內招生名額以五十人為原則,本中心得視學程運作情況,決定年度實際招生人數。

第八條

申請選讀本學程之資格及核可辦法為:
1. 本校學士班一年級以上(含),得申請修讀本學程。若曾於他校或其他機構修習相同程度課程,經學校核定可抵免者,須檢附課程大綱於申請時一併繳交。
2. 本學程於每學期結束時接受下一學期之申請。申請同學須向本中心提出修讀學程申請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。
3. 本中心應組成委員會負責審查修讀本學程之申請案件,並擇優錄取。申請核准名單於每學期上課開始前公布。

第九條

學程學生修畢本學程規定之課程,應於成績確定後主動附歷年成績單一份,填寫學分審查表向本中心提出申請,經由本中心審核通過並簽請教務長以及校長同意後,授與『神經生物與認知科學學程』學分證明。

第十條

經核定修讀本學程,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學士班或碩士班生,若成為本校碩、博士班學生,得繼續修習本學程,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。

第十一條

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第十二條

本辦法經本中心、動物所與心理系通過,並提請生命科學院及理學院會簽後,送教務會議通過公告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